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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法律大客户案例---买卖合同争议

亲办项目
客户痛点:
1) 驳回一审判决,减少服务费、保险费等费用支持;
2)减少违约金本金的认定数额。

客户介绍:
1)梳理事实线条,制定所需证据清单搜集证据,要求当事人自行搜集和补充材料;2)确定双方法律关系及现在状态3)上诉,审查本案一审中对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和文书,针对本案争议中所出现的相关模糊地带进行突破。
客户痛点分析
租赁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租赁公司向某公司购买标的物并出租给某公司,合同约定标的物价款为100万元。双方还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指定,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约定逾期利息及违约责任,并约定每月租金金额。合同项下所有租赁物完成了交付,租赁公司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00元、服务费38500元、首付租金11280元、保险费2642元后,实际向某公司支付款项仅为747578元。后某公司无力还款,租赁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合同项下19-35期全部未付租金509000元及第1-18期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一审认定某公司应付租金总额仅扣除了已支付的租金、履约保证金200000元、首付租金11280元,并未扣除服务费38500元及保险费2642元。某公司不服遂委托我方上诉
解决方案

1)梳理事实线条,制定所需证据清单搜集证据,要求当事人自行搜集和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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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双方法律关系及现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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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诉,审查本案一审中对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和文书,针对本案争议中所出现的相关模糊地带进行突破。 copyright kaixin100

项目成果
通过我方的努力,二审法院认为,因租赁公司在本案中未能举证就其扣收的服务费具体提供了何种服务,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代收保险费后缴纳了相应保险项目费用,故以收取服务费、代收保险费为名扣收的款项属于变相高息,增加了某公司的融资成本,不应得到支持,上述费用亦应在未付租金中予以扣减,某公司向租赁公司应计付的违约金基数也应作相应调整,遂予以改判,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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